为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康运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了3个医疗改革配套办法。
根据这3个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对提出申请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严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具备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职工可从这些医疗机构中选择自己满意的医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同时还要确定定点零售药店。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职工今后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自己的定点医院,一年后还可根据自己意愿更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职工应在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